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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比較突出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商標的域名搶注
所謂的域名搶注, 就是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成自己的域名行為。
2. 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絡上, 處于不同服務器上文件可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 網頁制作者選擇一些精美的圖片或文字作為錨, 以吸引更多的點擊, 只要上網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的一些錨, 就可直接在自己的網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 并把其連接到自己的網頁內容上, 這種鏈接行為必然會直接或者間接的發商標的侵權行為。另外網上商品魚龍混雜,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商標侵權現象大量發生,嚴重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3. 網上侵犯版權(著作權)的行為
所謂侵犯版權是指未經作者許可就將傳統的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 并制作成數據庫在網絡上傳輸的行為。 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下載及轉載網絡上傳輸的作品, 非法從網絡上下載并復制別人的作品, 越權或者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軟件等。另外,在電子商務侵犯著作權行為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盜圖”,即網絡賣家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在自己的店鋪或描述商品的詳情中使用權利人擁有著作權的圖片、文字、視頻等描述性、展示型宣傳用語。這些圖片、文字、視頻等都屬于權利人的智力成果,侵權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就使用這些信息,構成對權利人利益的極大損害。
4.微信公眾號等社交媒體上的商標、專利、版權侵權
現實中 微信公眾平臺等社交媒體的經營者往往不經過商標持有人的許可, 將已經注冊的商標作為吸引用戶的標志來放到公告系統中, 由此引發了侵權行為與糾紛。除此之外, 在電子商務中還存在一些其它的侵權行為, 如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或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專利、著作權來推銷自己的商品,或通過網絡廣告、 遠程登錄數據庫查索或在網絡上隨意的詆毀他人商標的信譽等侵權行為。
5.電商平臺:京東、淘寶、天貓等賣家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維權抗辯
(一)知識產權維權:目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維權途徑,通常有線上維權和線下維權。
1.線上維權。
權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首先要熟讀、了解第三方交易平臺規則制定的知識產權維權處理機制;其次要按照交易平臺規則要求審查權利證明、撰寫投訴材料,而不能隨意遞交資料;再次要熟練網絡操作,以避免投訴拖長。
2.線下維權。
進行侵權產品后維權,權利人首先要對獲得侵權產品的網頁路徑和操作規程進行證據固定,可以由公證機關、人民法院、證據保全專門機構、鑒定機構通過屏幕錄像、路徑截屏打印、拍照、攝像等方式來完成保全,以保證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其次要做好對獲得的侵權產品進行拍照封存證據固定,主要是將侵權產品與權力證書做比對,得出侵權結論;再次就是要對侵權行為人進行調查,包括侵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住址或者住所地、有無實際經營場所、侵權產品制造地、倉儲地、資產狀況等信息;最后要注意連結點的選擇,這個主要是考慮由何地的行政機關、偵查機關、司法機關管轄,以便于權利人更好的維權。
(二)知識產權侵權抗辯
知識產權立法中,在肯定權利人創作的智力成果,并授予其對該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有壟斷的專有權利的同時,也對權利人行使權利做了限制性規定,其目的在于平衡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社會進步發展。知識產權侵權抗辯的事由是阻卻權利人利用專有權利壟斷市場的例外,也是給社會公眾使用他人知識產權劃定的最低界限。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一般會提出現有技術抗辯、宣告專利無效、不侵權抗辯、在先使用權抗辯、專利權窮竭、專利授權許可、合法來源等抗辯事由;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一般會提出正當使用抗辯、權利沖突抗辯、商標許可使用、合法來源抗辯等抗辯事由;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一般會提出合理使用、涉案作品相同或近似具有合法理由、作品無法確定公開時間和公開方式不侵權抗辯、在先公開抗辯、法定許可使用、合理注意義務等抗辯事由。
由于知識產權侵權的復雜性,在阻卻權利人行使權利,提出不侵權抗辯方面,目前我國的立法還無法細分。為進一步闡釋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與抗辯,筆者引入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來說明。
案例一:磐安縣豐源工藝禮品廠(下稱‘豐源廠’)、王鑫平訴金華市雅之達工貿有限公司(下稱‘雅之達公司’)侵害三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案號為【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44號、第345號、第346號)
王鑫平訴稱其享有展示架(39)(專利號:ZL201130120654.5)、展示架(fy72832)(專利號:ZL201030272035.3)、展示架(fy6055)(專利號 :ZL201030272112.5)外觀設計專利權,豐源廠為該三件專利的獨占實施人。雅之達公司在阿里巴巴上銷售王鑫平擁有這三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王鑫平、豐源廠委托律師事務所向公證處申請對雅之達公司在阿里巴巴網上經營的網絡店鋪侵權頁面進行了網頁證據保全、并在線下委托他人去雅之達公司購買侵權產品并證據保全,要求雅之達公司停止侵權,并要求三個案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將近15萬元。筆者代理雅之達公司提出現有技術抗辯,將涉案外觀設計圖片在淘寶網網站論壇“我秀我家”頁面的“帖子”搜索到的“創意擱板室內設計”的帖子和“創意擱板——很好很強大”的帖子進行了網絡證據保全,淘寶注冊用戶發布的這兩則帖子內分別出現的圖片與王鑫平的外觀設計專利相符,而且帖子形成的時間在其申請專利之前,另遞交了合法出版物《家居空間設計1001例.臥室.書房》與《沙發背景墻》用以證明王鑫平在涉案產品申請專利之前已經在國內出版物上公開,構成現有設計。最終,王鑫平、豐源廠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撤訴結案。
簡評:本案涉及專利侵權案件中現有技術抗辯的問題。雅之達公司進行現有技術抗辯中,遞交了一份網頁公開證據和兩本合法出版物公開證據,雖然該案件王鑫平、豐源廠可能基于出版物公開證據撤訴,但本案中遞交的淘寶論壇中的網頁證據是否構成公開值得大家深思和探究。
案例二:常州卡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卡米公司’)訴浙江飄飄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飄飄龍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案號為【2013】浙杭知初字第172號)
卡米公司擁有“炮炮兵之炮炮”美術作品著作權,于2009年4月2日進行了版權登記,于2008年6月由重慶出版社出版《炮炮兵》使炮炮兵之炮炮形象通過出版物公開。飄飄龍公司在淘寶網上銷售炮炮兵之炮炮頭像抱枕,侵害卡米公司的著作權,卡米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公證處申請進行了淘寶網店頁面和網購證據保全,而后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飄飄龍公司提供浙江義烏多愛玩具廠于2011年11月5日出具的銷貨單一張,義烏市稠城立春玩具商行于2013年8月14日開給飄飄龍公司的稅務發票一張。后來卡米公司與飄飄龍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卡米公司撤訴結案。
簡評:本案涉及著作權侵權判定的“公開加實質接觸”原則,和侵權抗辯中的合法來源抗辯問題。律師代理卡米公司提出美術作品著作權,舉證證明了美術作品形象公開的時間及飄飄龍公司的侵權行為,根據著作權侵權判定規則完成舉證責任。飄飄龍公司也提供證據證明合法來源,但合法來源證據存在問題,飄飄龍公司選擇與卡米公司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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